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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评论]

律师与政府

文 · 本刊评论员

律师,据说古老得能追溯到古希腊时代。雅典人喜欢逞口舌之能,学习修辞之风极盛,以作雄辩家或诡辩家为荣,有亲戚朋友不巧被审判的,这些人自然的就被请去发挥特长,这大约就是最早的辩护。在希腊的这些辩论家中,苏格拉底最具浪漫色彩,因为他长相丑陋,又娶了个悍妇;因为他发明了辩证法;因为他有个学生叫柏拉图,而柏拉图又有个学生叫亚里士多德;更因为他慷慨赴死,舍生取义的故事在世界法治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当年苏格拉底被控亵渎神灵、腐蚀青年,城邦组织了 500 人陪审团审判他。在法庭上,苏格拉底以其雄辩的口才将造谣者驳得满地找牙,但是他傲慢的态度却激怒了陪审团,陪审团判他死刑。苏格拉底的弟子买通了监狱看守,要苏格拉底逃狱,被苏格拉底拒绝了。苏格拉底说,逃监是蔑视法律的行为,是践踏自己曾经立下的契约;如果苏格拉底含冤而死,这不是法律的原因,而是由于恶人的陷害;如果苏格拉底逃亡,毁伤的不仅是法律,而且是苏格拉底、苏格拉底的朋友和苏格拉底的国家。苏格拉底要死,因为雅典法律要生。

苏格拉底的情怀 , 于中国人有如童话 。 中国盛行罗宾汉心态 , 相信国家即是邪恶 , 国法即是恶法 , 恶法非法 , 无非被压迫 , 谈不上自觉拥护和遵守 , 而反抗国家恶法则是人民天经地义的权利 。 千百年的传奇故事 , 无不重复这一立场和价值观 。

春秋时代,郑国有个邓析,知识渊博,能言善辩,他私造《竹刑》,将封建贵族独自掌握的法律宣之百姓;助讼讲学,鼓励老百姓参政议政。他也提供明码标价的法律服务,大案子要一件外套,小案子要一件内衣或裤子,被后人称为“千古诡辩第一人”。后来官府斥之“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认为他靠搬弄是非、玩弄法律获取利益,造成社会动荡,法令不行,将他“咔嚓”掉了。邓析被“咔嚓”的决定由政府作出,没有陪审团审判他。

中国法律制度起于商鞅时代,其建立时是统治工具,这地位两千年从没有改变。法约束百姓,不约束拥有天下的人,一旦改朝换代,全部推倒重来,与其称之为法律,不如称之为行为守则。因真正法律之存在,有能力裁判利益的归属,能独立于政治气候的翻云覆雨。正如在西方,政治上翻翻滚滚,出现过中世纪的政治权威真空,也出现过罗马帝国短暂片面的中央集权,其法律体统却不中断。古希腊的辩论家,在罗马商品经济发展的时代变成了律师,赢得了崇高社会地位,最终在资本主义经济社会里演变成法律和政治界的主角。回到中国,古时江西多讼师而绍兴多师爷,前者为异端,其内在精神是气节;后者为附庸,其内在精神则是投机。师爷和讼师是古代科举不第读书人的就业途径,他们在官府和百姓中周旋,在夹缝中生存,也成为黑幕交易的中间人,因而在道德上失据,被称为“讼棍”。讼师和师爷不是律师。

中国真正的律师起源于领事裁判权,各国在华领事审判机关及中外会审机构适用外国法律。例如在根据最早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设立的会审公廨里诉讼,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

律师业是在东西方文明碰撞的大环境下进入中国的。自从东方遇见西方,中国社会制度之弊病暴露无遗,权力治国,义务为本,使举国皆为农民,人民的创造力和价值被一把尺子衡量,形成削足适履的局面,所有人都被迫为接近权力中心而自相残杀,国家活力流失,治乱交替无终日,此国之觞。而西洋诸国以权利治国,使举国皆为消费者,利益在正义的名义下分配,人的价值不再被衡量,知识产权受尊重,创造力迸发,福利向各个未预设的方向突飞猛进,人民富足愉悦,此国之庆。

正因权利社会里,法律服务处于枢纽地位,承担协调人民与人民、人民与政府的利益关系,使社会正常运转的使命,所以律师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律师不但独立于政府,而且监视着政府,防范政府染指人民利益。中国人对此极为向往,爱屋及乌,也将对外国法律服务业的好感转移到中国律师身上。奈何此宝器移植到权力国家后,即黯然失色。皆因在权力国家,利益的归属不经裁判而径归权力所有人,法律服务业和律师的存在显得如此多余而可笑。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致力于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其中最主要的举措,就是建设法治国家,以极大毅力强行推进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制止权力狂舞。弹指三十年过去,司法程序初具规模,人们依程序办事的热情相应调动起来,法律服务获得了发展机遇。然而权力的阴影却挥之不去,时而发作,打乱程序运作。

这,就是当今中国法律服务的尴尬,已然不可或缺,却生存于权力的暗影中,间或被耻笑凌辱。即便如此,中国人对律师的热望竟不消减,在几乎所有的职业声望排行榜中,律师均稳居前五名。追究其背后原因,是人民的苦涩和期许,数千年来在权力面前毫无还手之力的民众,期待一种真正体制内的正义力量,来实现社会公平。人民不要罗宾汉,不要包青天,不要农民起义家。

事实上,律师的活动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可以广泛而深刻地了解社会各个阶层的需求和矛盾,并可以担当他们的代言人,将公众利益引入法制轨道,法律得以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当然选择和社会利益斗争的主要手段。律师可以成为公众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可以成为公众诉求与国家法律的衔接点,可以成为法律试图回应社会变化而进行可欲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参照渊源。这样看来律师和政府的话题意味深长,需要岁月的考验和证明。可能还有磨难,但悬念不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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