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货币所有权的物权属性存疑
文·汪竹平 刘丹(苏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现代货币所有权在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但与一般物权的产生基于物的使用价值不同,现代货币所有权是基于政府信用而存在,因此是一种信用物权。而且,现代货币所有权人在丧失和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这时的物权转变为债权,不再享受物权绝对性的保护。基于以上两点虽不足以推翻现代货币所有权是一种物权的结论,但却让人对它的物权属性心存疑虑。
关 键词 现代货币现代货币所有权 物权的特征 信用物权 物权保护的绝对性
在这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的积累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而就大多数人来说,货币无疑是他们手中仅次于房屋的主要财产。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止2004年5月来,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到12万亿元,人均9000元。 所以,在法律制度中关于现代货币所有权的规定有着纲举目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力。放眼我国民法学界,关于物权法的研究盛极一时,民法典中物权编的制定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之中,但对于现代货币所有权的研究却是一带而过,关于货币的法律条文大都来自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明显的存在位阶过低的弊端。这种一头是现代货币所有权的影响力巨大,一头是关于现代货币所有权的法学和法律双枪的同时哑火的局面,显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有义务和责任把我们对现代货币所有权的物权属性方面的疑问告诉民众,让他们知道现代货币所有权是怎么一回事,让更多的人了解现代货币所有权的性质和保护方法,使他们在行使货币所有权时更加理性。
一、货币的发展历史和现代货币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货币一词经常被用到,并且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含义。但从经济学角度说,货币的含义是特定的,即指在商品和劳务的支付或债务的偿还中被普遍接受的任何东西。
货币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种类划分,其中,按货币价值与币材价值关系进行的分类具有代表性。按这种标准可以把货币分为商品货币、代用货币和信用货币。
1、商品货币。商品货币是商品价值与货币价值相等的货币。早期的商品货币有牛、羊、布匹等,后来的商品货币有金元、银元等。
2、代用货币。代用货币是代表实质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的货币,它通常为纸币,由政府或银行发行,代表金属货币。纸币不仅能在市场上流通,还可以向政府或银行兑换成金银货币或金银条块。
3、信用货币。代用货币形式进一步发展就出现了信用货币。信用货币可以投入市场流通,但不能兑换成金属货币。它本身的价值低于它所代表的价值,也不代表任何贵金属。
人类社会货币就是按照商品货币、实物货币和信用货币的顺序发展的,并且任何一种货币都具有交易媒介、价值标准和价值贮藏三项功能。其中,信用货币又称现代货币,包括三种主要形式:辅币、纸币和银行存款。 人们对现代货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就是现代货币所有权,它是所有权的一种,当然也属于物权的范畴。
二、物权的特征
不论称为特征还是特性,中外学者都努力在基于支配权和请求权的民法权利二分法的基础上来归纳物权不同于债权的性质。孙宪忠先生认为物权的特征包括四种:(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2)物权为支配权;(3)物权为绝对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 梁慧星、陈华彬先生概括物权的特性为三:(1)直接支配性;(2)保护的绝对性;(3)物权的目的性与手段性。 而且梁慧星、陈华彬先生还花了一定的笔墨阐述了物权的客体只能是有体的特定物。 可见,孙宪忠和梁慧星、陈华彬先生的观点实乃一脉相承,并且代表了我国物权法学者的主流观点。
德国物权法学者虽无物权的特征一说,却也归纳出了物权的五项基本原则:(2)绝对性原则;(2)公示原则;(3)确定性原则(特定原则);(4)可转让原则;(5)无因性原则。 与我国学者的主流观点相呼应。
将我国学者和德国学者的观点两相比较,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学者和德国学者都强调物权的两项特征:(1)物权客体的有体性和特定性;(2)物权保护的绝对性。而且物权的这两项主要特征也比较明显地反映了物权不同于其他权利的地方,尤其是不同于债权。
三、对现代货币所有权的物权特征的疑问
德国法学家习惯于从理论上把物权划分为四类:1、所有权—占有—所有权之权利;2、限制物权;3、期待权;4、“物权化的”相对权。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完整意义上的物权法并不存在,但我国学者通过《中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建立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的物权体系。而且在我国《民法通则》和现实生活中对所有权的承认也不是不争的事实。那么,现代货币所有权自然也具有物权的两项中德法学家共同承认的特征:1、物权客体的有体性和特定性;2、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但我们若透过现代货币的表象和现代货币的结算制度来看现代货币所有权,就会发现现代货币所有权与传统物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这主要表现在交换价值基础和法律保护两方面:
(一)现代货币与传统物的交换价值基础不同,导致现代现代货币所有权的虚空。
1、现代货币与传统物的交换价值基础不同。
从实物货币到现代货币的演进,使货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逐渐被掏空,只留下近乎唯一的交换价值。马克思和古典学派同样认为,货币是一种商品。而且,马克思认为货币直接就是社会劳动,并以此对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执行价值标准的功能,将其实现为社会劳动。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货币之所以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在于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于是才有了著名的“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 的论断。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引发了银本位、金本位和金银复本位货币制度的瓦解,并最终导致以金银为社会财富的衡量方式的淘汰出局。首先是黄金的大量发现,引起了社会财富相对黄金保有量来说的匮乏。大约在这个时候(亨利八世),那种金本位能够确保价格稳定的观点被证明是错误的,南美黄金的发现促使整个欧洲的物价大幅上升。顺便说一句,这次黄金发现还摧毁了西班牙的经济。 随后,因为人类生产力的不断解放,社会财富成几何数级的增长,而黄金保有量的有限
使黄金不再足以作为社会财富衡量的一个标准。以中国为例,2004年的货币总量(M1)从1月份的33805.90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04年12月份的95970.82亿元人民币,但同期黄金储备量一直保持在129万盎司的水平。那么按2004年国际黄金市场最高价455.90美元/盎司和2004年美元兑换人民币最低价8.2765元/美元计算。 黄金的价值也远远低于人民币的票面价值。
由于社会的发展,首先是票据与黄金一样好使,其次是票据与黄金之间的联系被断了,使这种票据从代用货币过渡到政府用法令创造出来的却被普遍接受的“法偿货币”——信用货币。 在这个过程中,试图用任何商品来代表社会财富积累的想法都无异于蚍蜉撼大树式的空想。就此,现代货币脱离了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束缚,它的交换价值基础不同于传统的物。
2、现代货币的交换价值根基于政府信用之上。
这种货币演进的方式,使现代货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降到了几乎为零的地步。印制一张百元大钞的成本肯定远低于印制一张精美的《新经济》杂志封面的成本,但一张百元大钞却可以购买十本《新经济》杂志。而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任何商品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都是用来表现价值的,交换价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使用价值是价值的内在表现。而现代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却有着交换价值不能表现它所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现象。并且,各国货币之间交换价值和价值之间的差距不同,会经常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事件。但各国货币却能几十年上百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保持稳定,即使偶有轻微的上下浮动,那也大多在人们的控制范围之内。2004年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系列调控手段,特别是农民增收的措施,使得社会生产资料总水平全年预计有5%左右的升幅。更为明显的是2004年6月25日美联储宣布降息0.25个百分点,导致美元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的贬值,更是加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但是,同期人民币对美元的外汇牌价却能够保持在8.31—8.36之间的稳定水平。 能为这种局面注解的,不可能是市场的自发调节,而只能是政府的行政干预。那么,现代货币能够脱离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具有极高的交换价值,在其中起作用的不是市场的无形之手,而恰恰是政府的强制杠杆。
现代社会,货币发行权几乎都集中于政府之手,而能够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增长的政府都是那些受到人民信任的政府,因为人民可以选择用脚投票,远的有民国时期法币的被抛弃,银元的被宠幸,近的有阿根廷固定汇率制的崩盘。只要政府稳定、守信并且具有强大的抗风险能力,哪怕把纸币换成一个简单的帐本,人民也不会怀疑自己的财产会瞬间流失,现代货币的电子结算方式就是例证。现代货币的交换价值和价值、使用价值之间的联系趋弱不是说明政治经济学原理的没落,而是因为有着政府信用作为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货币的交换价值是根基于政府信用之上,不再是单纯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在信用货币阶段,以国家信用担保的铸币、纸币……同实物货币一样,代表着相同的权利,只不过实物货币是以自身的使用价值保证其代表的权利得到普遍认可,而信用货币则是以国家信用来担保。
3、现代货币所有权是一种信用物权,有别于传统的物权。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而存在。与一般物所具有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的公式相比,表现在现代货币身上的公式为:使用价值(几乎为零)+政府信用=交换价值(很大)。可见,一般所有权对应的权能大小通常情况下只会随着使用价值波动,而现代货币所有权权能大小则随着政府信用的大小有无而波动。纵观人类的来路,朝代更迭政权易手如过江之鲫,你方唱
罢我登场,而一般物品的使用价值却能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尤其在今天这样一个资源日渐匮乏的时代,一般物品特别是一些不动产的使用价值多有升高的趋势,如此一比,不稳定的政府信用相对于稳固的使用价值来说实在过于脆弱。那么,基于政府信用的现代货币所有权与基于使用价值的一般物权相比,现代货币所有权基础的空心化是不言自明的事情。这时候,现代货币——这个现代货币所有权客体——的有体性和特定性的特征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它并不能容纳与其交换价值相对应的使用价值。
货币名目论从货币的流通手段、支付职能等职能出发,否定货币是一种商品,而是一个符号、一个名目所在。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则强调货币是“购买力的暂栖所”。有人认为货币的本质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的、表征其持有者对货物和服务的权利的一种被普遍接受的高流通性的代表物。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的理论,虽不足以推翻现代货币的商品属性,却充分说明了现代货币的工具性。政府通过自己的信用这种工具,促进交易的顺畅,加速商品的流通,从而实现经济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货币所有权就是一种信用物权,现代货币所有权的空心部分由政府信用来填补。这一点使它有别于传统物权客体的有体性和特定性的特征,使它不同于传统的物权。
(二)现代货币所有权并不享受绝对性的保护
- 物权的保护来源于物权的效力
作为一种支配权,物权保护的绝对性得到中外法学家的一致认可,并且在有些国家的物权法中有着深刻的体现。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58条规定“[禁止的擅自行为]1.未经占有人同意而剥夺其占有或者妨害其占有的人,其行为违法(禁止的擅自行为),但法律允许剥夺或者妨害的除外。”并且第859条和860条还赋予占有人和占有使用人以自助权。正是这种全方位而又严密的保护,使人们产生了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的思想。而物权的保护来源于物权的效力,物权具有怎样的效力就能够得到法律相对应的保护。且“物权—绝对权之一标志为,物权之效力得针对任何人而主张。”
中外法学家对物权效力的归纳,大致有物权的“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和“四效力说”。“二效力说”以史尚宽先生和日本学者田山辉明先生为代表。史先生认为,物权的效力,指物权的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至于追及权,包括在优先权之内。田山辉明先生也将物权的效力归纳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只不过田山先生还将物权的优先效力区分为两种,一种是物权和物权相比的优先效力,一种是物权和债权相比的优先效力。坚持“三效力”说的学者认为,物权的效力有优先效力、物权的请求权效力和排他效力三种。“四效力说”为王泽鉴先生所倡,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四种。梁慧星、陈华彬先生从之。 而且“四效力说”俨然已经成为学界的通说,为各国学者和实务界所一体认同。
由此可见,当物权和物权之间、物权和债权之间发生冲突时,我们可以根据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来主张法律对物权的保护。例如一个物上设有定限物权时,定限物权人可以主张对完全物权人的优先效力,同时也可以主张对债权人的优先效力。一个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不能同时成立的定限物权时,先成立的定限物权可以对后成立的定限物权主张排他效力。当物权遭受无权处分人、非善意取得人的侵害,物权人可以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物权。
- 物权保护的主要方式
物权的四种效力决定了物权的保护方式,德国物权法学者主张物权的保护主要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损害排除请求权和损害防止请求权三种。 孙宪忠先生认为物权的民法保护就是物权请求权,并将物权请求权细分为返还请求权、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停止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的请求权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六种。 无论哪种分类方式,都是基于物权的四效力而来,尽管孙宪忠先生对德国学者的观点有所发展,但基本上并未突出德国学者所圈定的框架,确认物权请求权应包含于返还请求权之列,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一种债权而不应列入物权保护的范围之内。所以,物权的保护应该不外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损害排除请求权和损害防止请求权三种。并且,这三种请求权为绝对权,可向任何人主张。
- 现代货币所有权保护的绝对性受到了限制
虽然物权受到了严丝合缝的保护,并且是可向任何人主张的绝对性保护,但现代货币所有权因其客体的特殊性,却不一定完全能够享受物权保护绝对性的庇护,在现实中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甚至在某些方面受到的保护是债权式的而非物权式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在无权处分、非善意取得情况下,现代货币所有权不再具有所有权之实。
现代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具有高度的代替性,因此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不能分离,只要占有人持有货币既推定为其所有。依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第1款第1句,为动产占有人之利益,推定其为物之所有人。该款第2句规定第1句之推定不适用于物非基于其意思而丧失之前占有人,但物为金钱或无记名证券者不在此限。 于是,不论是无权处分还是非善意取得,第三人都可以即时取得现代货币所有权,对其主观状态在所不问。原所有权人在丧失占有之后,就不再对现代货币享有所有权,而且与普通物作为标的物的情形不同,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不具有追及效力,他不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这时,留给原所有权行使的只有一个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一种典型的债权,则现代货币所有权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了由物权向债权的转化,它享受的物权绝对性的保护受到了根本性的限制。
(2) 在银行存款和借贷情形下,现代货币所有权完全债权化。
同样基于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不能分离的特征,一旦现代货币所有权人将货币存进银行或交付给借用人,他即时丧失所有权而银行和借用人即时取得所有权.如果嗣后银行或借用人破产,则原所有人只能做为破产债权人参加银行或借用人的剩余利益财产的分配,通常情况下,无法享受足额的清偿。在这一点上,现代货币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大相径庭。借用关系中,所有权人在借用人陷入破产境地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取回权,享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保护,使自己的所有权得以全身而退。而现代货币所有权则不一样,占有丧失即丧失所有权,所有权人无法对债务人行使货币的取回权,只能静等破产程序下的按序清偿,其清偿顺序低于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弄不好债权人将血本无归。西方银行破产时存款人的号哭涕零,无锡非法集资案件当事人的悲痛欲绝都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所以,与一般物权相比,现代货币所有权人在转移占有之后就完全陷入了债权的泥淖之中,行使取回权反而成了水中月镜中花式的空想,物权保护的绝对性基本丧失。
总之,现代货币所有权因其客体的物的特殊性,所有权人一旦丧失或转移占有就不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只能作为债权人存在,现代货币所有权完全转变成债权,不再享受物权绝对性的保护,此时的现代货币所有权不同于一般物权,不再具
现代货币在社会经济生活的风生水起中充当着重要的作用,它具有的交易媒介、价值标准和价值贮藏的三种职能为现代经济流通不可或缺,如果这个世界离开了货币会是什么样子的问题实在难以想象。但是,我们不能就此否认现代货币的工具性。用一句通俗的话说,生产货币几乎不能创造社会财富,而一般物品的生产则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究其原因,不外乎现代货币所有权虽然具有很高的交换价值却只能是一种信用物权,与一般物权客体的有体性和特定性存在区别,不同于传统物权。
另一方面,现代货币所有权因其客体的特殊性,在所有权丧失或转移占有的情况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即债权化,不再享有物权绝对性的保护,从而使物权保护在现代货币所有权这里开了个豁口。
基于以上两点,我们认为现代货币所有权的传统物权属性并不充分,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应该是心存戒备的,因为一不小心现代货币所有权就会陷入债权的泥淖让所有权人措手不及。所以,在理论上对现代货币所有权的物权属性心存疑虑是完全有必要的。
对现代货币所有权的物权属性心存疑虑并不是凭空捏造,在社会上制造紧张气氛,而是有一定的社会和法学意义的。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说,现代货币所有权人如果能够认识到现代货币所有权是一种信用物权,而政府信用与传统物的使用价值相比显然过于脆弱,他们在面对现代货币和普通物两相权衡时就可以作出比较理智的选择。现代货币所有权人在进行货币投资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投资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因为一旦所有权人转移货币的占有,则只能享受债权式的保护,所有权人应该提高警惕。例如,同样是投资,融资租赁虽然手续烦琐,但却比银行储蓄和借贷安全得多。
从法学角度来说,现代货币所有权作为一种物权却能够轻易的转变为债权,这种制度不能单纯的用特殊性来解释,用一种直接的方式将现代货币所有权的特性表达出来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与法学的功能相吻合。这将是现代货币所有权制度研究的一个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