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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的定位,即关于“律师的本质”或“什么是律师”的问题,历来是《律师法》修改中的核心内容,既关乎国家律师制度的发展方向,也关系到公民权利。
在法治社会中,律师扮演着公民权利代言人的角色,每个人应该都需要律师。为官者,立法者,都是公民,也要有公民权利的保障。因为法律的执行是公权力占主导,法律约束相对人时,要有知悉法律的力量对公权力进行制约,保护民权不被误伤和损害。因此,从权利归属来看,律师的权利,实质上是公民的权利,律师的权利就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对律师权利过于限制,甚至剥夺,实质上就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故此,设定律师的权利就是设定公民的权利,就是设定立法者自己的权利。所以,我们不能把律师法仅仅看作是规定律师权利和管理律师的法律,更应该看作是公民权利保护法律体系中的法律。
曾经在表述律师的性质和地位中,有多种说法,但都有失偏颇,不明确的法律定位和不健全的权利保障,阻碍了律师援助正义功能的发挥,也制约了公民权利的增长和法治社会的进步。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给律师职业的定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1996年的第一部律师法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职业人员”;到了2000年,国务院在一份文件中,直接将律师定位为“中介法律工作者”、“中介者”;2001年修订的《律师法》又将律师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系列的法律和管理文件不仅反映了国家对律师行业的重视不断加深,也反映了律师执业群体所走过的艰辛路程,也间接反映了立法尊重公民权利的渐进过程。
为消除旧法对律师职业定位的局限性,去年10月28日,《律师法》再次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将律师职业性质明确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在条款中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写在了句首,明确了我国律师职业定位的“当事人主义”理念。突出了律师执业中“当事人”的地位,显现出立法价值取向上的重要转变,也展现了我国人权保护和公民权利在广度和深度上急剧地扩张。
当然,律师要完成肩负的“运送正义”、延伸公民权的职责,应有必要的对等权利作支撑。因此,新法在很多方面赋予了律师进一步的权利,比如规定了律师会见嫌疑人不被监听,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扩大律师保密义务范围等。新法为律师扩权,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一种以公民权利的觉醒和彰显为特征的公民社会的生长发育,这为我国律师成为自由职业者提供了广阔的社会土壤,也顺应了律师走向职业化、社会走向公民化的社会发展要求。
今年6月,新《律师法》将开始生效。可以预期,我国律师的作用必将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公民的基本人权和民事法律权利定会得到进一步的保障。有案件,找律师,将成为我们的一个生活常识和习惯。当然我们也应认识到立法关于律师职业性质的规定是一种带有根本性和指导性的规范,要真正发挥律师的职业功能,还必须从整个文本设计上关注律师执业权利的分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中,就是力图选择一个契合点,既要保障律师最大程度地支撑公民权利,又要防止律师在市场化的法律服务中失去公平与正义的追求,这既是对律师立法和律师制度的完善,同时也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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