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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采风]


全球化视野下的中国法律服务市场

文·俞飞 中国人民大学 2003级法理学博士研究生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全球化一词取代了冷战期间的现代化话语,在学术界迅速窜红,成为广受追捧的时代主题。无论是经济全球化,还是文化全球化,乃至晚近的反全球化运动的全球化,一直为国际社会高度重视。其中法律全球化更是各国律师津津乐道的热门话题。
本文以全球化为背景,分析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法律服务市场面临的种种机遇和挑战,客观评价国内律师相对于境外律师的优势与弱点,考察国内法律服务市场的最新变化和发展趋势,并提出若干观察和建言,以收抛砖引玉之效。
一、从经济全球化到法律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一词问世的时间到现在也不过十几年,其确切涵义历来众说纷纭。综合各家之言,可以说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历史过程: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统一整体,即形成“全球统一市场”;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规范经济行为的全球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经济运行的全球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因此,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合成整体的历史过程。在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上,对外投资,贸易,技术转让,海外上市融资乃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反垄断和竞争法的国际协调,产品责任的国际集团诉讼等等,日益汇成法律全球化的滚滚洪流,成为广大律师和法学研究者必须正视的重要课题。
  “法律全球化”一词有各种内涵。可以被视为市场全球化的必然产物和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的商业实践。在今天相互依赖日益加深的商业世界,国际商法协调化的趋势日益显著。确实存在向着相对统一的全球合同法和商法的发展势头。人们逐渐认同商业合同的私人造法效力。这里所说的商业合同形成一种合同参加者之间的法律。合同双方创制了一系列的规则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按照他们协议的条款行事。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当事人和合同参加者总是同意服从于一个非政府的仲裁机制或某个特定国家的法院,解决合同纠纷。
冷战结束之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现在已经承认需要建立统一的、可预测的和透明的法律体系以鼓励外国投资,便利国际贸易。这样做的结果,是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和法律都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法院的判决,出现了一种通过合同形成跨国商法的尝试。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凭借其傲视群雄的经济力量和先发优势,深深影响着法律全球化的过程。原因不外乎它们首先牢牢掌控着全世界绝大部分金融资本,主导涉外投资的流向并且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无比强大的影响力,这其中美国扮演的角色尤其关键。另一个原因是普通法对于合同法和国际商法灵活的吸收和转化能力令人惊叹。在欧洲人们则普遍相信,欧洲大陆各国有利可图的法律业务正在源源不断的流向伦敦和纽约,道理很简单,美英两国受过普通法洗礼的律师比起大陆法系国家培养的律师更加灵活,法律创新的能力无人可比,在跨国商业交易上游刃有余,成功地充当起国际商务谈判的润滑剂。此外,现在人们一致认为英语已成为国际商业和国际商事法律最流行的语言,美国商法逐渐向全球普通法的方向演进——或明确地或含蓄地被纳入到跨国合同文本中,并且开始被纳入到各国判例法。而美国行政法中各项具体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的信息自由公开与行政处分的司法审查向各国全面渗透,甚至融入许多转型国家的经济立法之中。值得一提的是在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各国在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空前提高,律师业务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越发明显。
二.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法律服务业
  WTO的最高宗旨是实现贸易的自由化。2001年11月10日起,中国成为了WTO的成员国,享受一揽子协定项下的权利,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中国入世后,随着产品与服务贸易的全球化与自由化,我国开始大幅度削减、消除原有的高关税及其它非关税壁垒,一个拥有世界五分之一人口和经济总量超万亿美元的巨大市场吸引着全世界企业家纷至沓来。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乌拉圭回合一揽子结果中的最新成果,也是多边贸易体制在单一领域内取得的最重要的进展。它第一次将类似GATT的国际公认的规则和承诺扩展到了一个规模巨大并且发展迅速的国际贸易新领域。同时,服务贸易大部分发生在一国的国内经济活动中,因此对其进行的规范从一开始就必然对该国的国内法律和规章产生影响。因此,在商务服务(如会计和审计、税收、建筑设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房地产、广告、管理咨询等)、通讯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如保险、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等)、运输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必将受到总协定的制约与影响。
  在WTO的各类协定协议中,与中国律师直接相关的当属《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过去中国政府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大连、青岛、宁波、烟台、天津、苏州、厦门、珠海、杭州、福州、武汉、成都、沈阳和昆明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从事营利性活动。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所有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2001年11月中国政府在宣布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将取消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以代表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地域、数量等方面的限制。
  GATS意味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它将在WTO构架下逐步完成自由化。一方面,GATS为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身临其境地感受国际法律文化和贸易领域的魅力,加入GATS后,律师的双向流动将更为自由、更为频繁,无疑为我国律师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从而有利于审视、反思并改进和完善我国律师业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与许多人幻想中的“与狼共舞”的乐观期待相比,GATS也会给中国律师业带来强烈的冲击和挑战:传统的律师职业理念与现代法律服务商业化倾向的鲜明反差,律师职业协会管理制度的深层缺陷,人才流失的严重隐患以及律师素质亟待重塑的巨大压力,尤其是加入WTO以来,境外(含港澳台,下同)律师所的市场准入,竞争必然空前激烈,机遇稍纵即逝,大幅度提高中国律师的素质迫在眉睫。
  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国际化是中国加入WTO时承诺的一部分。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进一步加速,法律服务的重要性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如何实现我国对WTO的承诺,如何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发展本国的法律服务业,法律服务的全球化如何更好地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这其中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与管理;法律服务的国际化与专业化、规模化;法律服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法律服务的国际化与全球范围内的人才竞争;法律服务国际化与法律服务行业的优胜劣汰;法律服务的国际化与法律服务体系的构成;政府在推动和规范法律服务国际化方面的作用等等,值得中国律师界所严肃面对和认真解决 。
三.威胁与挑战
  虽然严格说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大门只是开始向外资所开放,或明或暗的准入限制依然无处不在,但是迅速发展的中国法律市场,其赢利前景和回报,像是一块巨大的磁铁牢牢吸引着境外律师业巨头,不惜血本,纷纷抢滩登陆。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获准在中国内地执业的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已达一百七十一家,其中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为一百二十九家,香港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为四十二家。全球规模最大,获利最丰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前50强,已有一半以上,进入了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国律师业面临外国律师的竞争,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人才的竞争。由于语言、文化背景、生活习惯、风俗的客观差异,外资律师事务所不惜投入重金,高薪聘请中国本土优秀的法律人才,同时借重大批“海归派”律师的双重文化背景,在中外律师的较量中保持一定的人才优势。国内律师事务所多年培养的优秀律师跳槽到外资所在现实中屡见不鲜,也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隐忧。无庸讳言,我国律师早期的入门起点是法律大专,律师所从事的大多是国内诉讼类业务,懂外文的律师人数少,能熟练运用外语和专业法律知识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仅有2000人左右,通晓国际法、国际贸易和WTO规则的律师尤其稀缺。中国律师在大型复杂的跨国交易和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服务经验不足,缺乏国际谈判的经验和从事国际律师业务能力,在国际法律服务方面竞争力比起外国同行相对较弱。
  二是业务的竞争。首先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后,很自然地倾向由其本国律师提供相关的各种法律服务,这一点在高端法律市场表现得尤其突出。外国律师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上海、北京、广东等地抢滩登陆后,在对外贸易、金融、证券、反倾销等领域,又与中国律师展开激烈的竞争。由于历史的原因,外国律师的专业优势较为明显。以北京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为例,其2003年度的总收入为5亿人民币。前者与北京国内律师事务所的机构数量比约为1∶11,人数比约为1∶82,人均产值比约为13∶1,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危险信号。未来,这一格局会被打破吗?值得国内律师深思。
  除此以外,国内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着严重的两极分化状况。除了少数经济发达地区个别发展较“前沿”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咨询顾问公司等),大多数中国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领域仍然停留在传统的与司法部门直接相关的法律服务方面,其在公司、贸易、证券、知识产权与金融投资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缺乏必要的经验积累和足够的市场份额,而这些方面恰恰是“入世”后国际同业在中国希望拓展的主要市场,其利润也最为丰厚。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国外一些知名律师所蜂拥而至,有些已经在我国设立了办事处,利用外语、管理经验、资金等方面优势以及国同外客户的常年合作关系。在法律服务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商事法律服务方面与我国律师事务所展开激烈的竞争。面对严峻的形势,中国律师业面临着痛苦的两难选择,要么退出市场,或者被国外大所兼并;要么抓住入世的良机和给予发展中国家服务市场入世后过渡期保护的机会,迅速发展壮大成现代化的律师所,在今后全球性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成为一只不可忽视的力量。
四.优势与机会
  在清醒地看到中资律师事务所在全球化大潮中面临诸多挑战与威胁的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世界各国法律服务市场根深蒂固的本土性,不必过于悲观,而要在危机中看到蕴涵的巨大机遇和中国律师所特有的优势。
  首先,就抢占中国市场先机的外国客商来说,毕竟其本国与中国在社会文化、法律环境和经济秩序等诸多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别,客观上他们对于相关领域的法律和商业的服务需求就形成了我国律师业新的巨大机会。同时,在外国企业打进中国市场的同时,中国企业也在实施“走出去“战略,走进同样对我们拆除了壁垒的外国市场中去。事实上,从初级产品的出口到家电,纺织品等轻工业产品以及卫星、软件等高科技产品的输出,中国企业也已经和正在走出去。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也同样面对着一个相对陌生的市场,迫切需要有中国律师为他们提供各种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律服务,这也形成了我国律师业新的市场机遇。同时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其国内企业也在发展壮大中,权利保护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随之不断加强,国内司法和行政执法环境的改善也有目共睹,国内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在质和量上都会进一步得到提高。
  其次,就国内大多数法律服务机构而言,境外律师事务所业务的拓展对涉外业务份额比重微不足道的国内中小律师事务并不构成致命威胁。国内少数在诉讼领域独领风骚的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它们已经在这一领域建立起割据一方的独特优势、其适合中国国情的服务方式以及“价格战”上的巨大优势,远非外资律师事务所能望其项背。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会促成外国律师业和中国律师业在竞争中,进行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
  再次,因为外国律师业刚刚进入中国市场不久,在政策、体制和税收等领域尚不熟悉,强龙难压地头蛇,处于弱势地位。WTO在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方面,给予成员方一项例外,即与本国司法有关的法律服务将排除外国同业的进入。这一惯例将使得大量的诉讼业务、与司法有关的公证事务及与司法有关的其它法律服务免受国际同业的竞争压力。鉴于中国现阶段法律服务领域仍以诉讼和证明性公证业务为主,这种对于与司法有关的法律服务的限制就大大减少了国际同业进入中国市场后能够给国内法律服务业带来的冲击力度。
最后,在律师队伍规模、本地化程度和业务范围方面,外国律师事务所均无法与中国本地律师业相提并论,外国律师事务所想在中国有大的发展,本地化程度是关键。要实现本土化,必须重视中国本地业务和本地律师,吸收中国合伙人,以中国律师为主发展中国业务。
五.国内律所的改革与远景
  一谈到全球化对国内法律服务业的影响,大多数人就会想到国内法律服务业由此将面临全球化课题——一种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境地。即一方面,国内的法律服务行业将因国际同业的市场准入而面临全球化竞争的压力;另一方面,国内的法律服务行业有望在WTO成员间的开放的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分得一杯羹。其实就国内法律服务产业的综合水平和竞争实力而言,与主要由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构成的国际同业相比,我们显然在防守和进攻两个方面都没有足够的本钱和太多的底气。在这样的认识下,业内人士纷纷开出“跨国经营”(即突破传统的地域服务、本国本土的服务,以积极态势抢占国际市场)、“连锁经营”(即用品牌战略在国内主要城市进行低成本扩张)、“混业经营”(即捆绑律师、公证、会计、评估与咨询等相关专业人士,搞全方位航空母舰式的综合服务)、“合资经营”(即组建紧密型或松散型的“中西合璧”的法律服务机构)等药方,通过本国法律服务行业的整合,搞规模化、国际化的法律服务集团,抗衡“入世”的冲击。
随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大门的逐步开放,中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法律战早已打响。国内律师,既要和本国律师进行激烈的竞争,也要和其他外来律师一决雌雄,战情很快便要进入“白热化”阶段。
  市场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实力强的律师事务所其竞争力当然离不开律师的个人素质。因此,对于律师个体而言,应强化专业培训,推行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苦练内功”。同时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人才招收与培养机制上应该把好关,实行淘汰制,“请进来”也要“走出去”。强化律师国际经贸法律知识和外语水平。树立忧患意识提高政治素养,不仅应做到业务精良,外语流畅,更要培养团队精神,专业分工;不仅精通本国法律,更要尽可能地了解外国法律和国际法。不仅如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也是首要的基本要求。
  此外除了司法行政部门必须未雨绸缪,通过立法与执法监督这种被动作法加强对外国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中国律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事不宜迟,必须引起高度注意,提上议事日程。积极探索合伙所向新式股份所过渡的可能性,构筑达到国际化运作的事务所,向规模化、集团化进军,探索混合经营新方式,加强专业化分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而中国的律师事务所要同外国同行竞争,关键则在于提高国际化程度。提高规模、服务及管理水平的国际化,各种资源和综合实力的国际化。国内律师事务所本身也应加快建立公平的分配机制和保障体系。从而使律师业务始终处于良性循环的状态。
  “入世”这几年的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状况已经表明,国际同业获得的市场准入对国内法律服务业的冲击比预想的要缓和,国内法律服务业由此所获机遇多于挑战。国内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现代化方面的认识也更加深刻。一般地说,法律服务现代化的远景应该包括法律服务理念,法律服务方式,法律服务范围和客户,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现代化,以及律师行业管理现代化。
(1)法律服务理念和法律服务方式的现代化。现代化的法律理念应该是以市场为导向的,高效率满足客户需求的优质服务理念,社会法律工作者角色和市场中介角色相融合,服务应以满足客户需要为最高标准,提高律师所服务的适应能力,与时俱进。现代化的服务方式应该是体现律师所整体而不是体现某个律师能力的服务,是律师所的团队作战而不是律师个人的单兵作战。现代化的服务方式应该是全流程,全方位,全天候,适应市场需要的服务。
(2)法律服务范围和客户现代化。入世后,作为成员国,我国的对外贸易将在符合WTO规则前提下进行,国内企业对需要WTO相关规则的法律服务。另外,中国入世使中国法律服务进入了国际自由竞争时代,一批上规模规范经营的我国律师事务所将利用语言、文化、生活习惯等优势服务于来自全世界的公司和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都将大大拓展。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司法审查的范围都有较高要求。政府采购行为也不得违反WTO的相关协定,从而使政府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加。
(3)律师事务所本身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的现代化。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关键在管理。管理的目标是效率和效益。律师所高质量的现代化的管理应包括:合理的管理模式,律师和其他行政人员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合理的长期和短期的规划,包括行政管理规划和业务发展规划;合理的人财物管理,包括对律师和行政人员的管理,培养积极向上的强调团队精神的务实的企业文化,建立财务目标管理,进行成本核算,实行财务预决算;建立法律图书馆和现代化的办公设施并加强管理,提高利用率;加强个案管理,保护服务质量,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加强客户信息管理,建立客户服务部,提高客户对律师服务的满意程度;加强服务市场调查,及时进行服务推广,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律师业行业管理现代化。在英美等法律业发达的国家律师业的管理主要是以律师行业协会或公会为主,律师所自身管理为辅。律师队伍和整个律师业的发展好坏是与行业管理分不开。行业管理应与司法部门的行政管理相分离,司法部门应从日常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变到制定行业法规和宏观决策上,搞好市场导向和服务市场准入监管。律师协会则应该积极指导和帮助律师所发展业务,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荐律师参政议政,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加大维护律师执业权益的力度;加强行业自律;采取符合WTO规则的措施扩大我国律师所,尤其是有能力与外国所竞争的律师所的影响,提高律所和律师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竞争力。
  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外资的进入和本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客观上促进交易的活跃和繁荣。法制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和企业的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都会导致法律事务服务量需求的不断增加,同时在传统诉讼业务稳步增长的基础上,新兴的法律事务如公司,IT、金融、保险、证券、银行、房地产、知识产权、反倾销等行业的非诉讼法律服务需求将从质和量上出现大幅度的提升。同时,针对WTO的DSB,将需要一批既懂外语又精通WTO规则的高层次律师,代表本国政府参与国际贸易磋商,和解、仲裁和诉讼。
  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加剧,企业间的合并联盟日渐增多,形成各种形式的联合体。国外大型跨国公司也将陆续进入中国抢占市场。这些大型企业都要求有现代化的大型国际性律师所为其在企业的设立、生产、经销、投资、融资、内部管理、合并分离、破产清算、知识产权保护等各个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在反倾销反面,国内律师应该加紧做好准备。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需要在公平的基础上,一方面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组织赋予的合法武器来保护国内产业,另一方面需要积极应对其他国家对我国产品提起的反倾销调查。这也为广大中国律师开拓新业务提供了一个更加宽阔的平台。最近几年我国政府就美、日、俄、韩等多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企业上百家,需要几十家国内律师事务所、数百名中国律师参与。相关部委反应,目前我国急需大批能够投入实战的反倾销业务律师。全国律协曾应政府有关部门所请,提出了一份专门从事该业务的律师名单,但由于目前我国能够从事这方面业务的律师人数极少,根本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另外,入世之后我国和其他WTO成员国间的贸易争端涉及到GATT、GATS和TRIPS时,都需通过WTO的DSB来解决——给争端国一个较为公平的依据规则解决争端的场所和途径。然而,能够娴熟地应用外语和WTO的DSB规则进行申诉和答辩的中国律师目前仍屈指可数。中国律师在这些方面都大有用武之地。总之,全球化背景下律师服务与以往的要求截然不同,中国律师必须与时俱进,加强业务学习和更新,适应新情况的要求,在法律服务全球化、专业化、现代化的考验中立于不败之地。
六.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之道
  经过改革开放律师业的重建到入世之后这20多年,我国律师业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截止2004年,律师事务所已发展到11593家,执业律师约11万人。广大律师在维护国家法律实施和为经济体制改革方面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在执业中,律师所得以壮大,律师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社会地位正逐步提高。但大部分的国内律师知识结构单一,从事的业务多为民事和刑事诉讼,缺少其它行业的基础知识和处理大型商事法律事务的能力和经验,难以胜任公司、信息技术、金融、保险、证券、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倾销等行业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入世与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不断涌入,给我们本土律师业带来竞争和压力的同时,必然也带来了他们先进的管理观念、执业经验,从而促进我国律师事业整体发展。
  全球化对于法律服务市场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服务市场准入的逐步自由化。中国律师和世界律师展开激烈竞争已不可避免。然而,我国律师业发展时间短,律师所普遍规模小,管理乱,业务能力泛而不精的“万金油”式律师多,相比之下,国外大所往往发展时间上百年,规模庞大,管理科学,资金雄厚,律师专业分工细,素质高,在律师所的日常行政,业务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份额和服务经验都远远超过我们。我国律师业必须抓住入世的机会,以现代化的服务理念为指导,掌握现代化的服务方式和手段,培养高素质的法律服务人才,积累大型复杂项目的法律服务经验,提高服务能力的适应性,利用后发优势,利用本土优势在国内、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展开竞争,以求进一步发展。
  众所周知律师业是专业服务行业,作为市场法律服务中介其发展必然受市场规律的影响。入世后的中国律师业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适应市场主体(主要是公司和政府)的不同需求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这是律师法律服务现代化的宗旨。实现这一宗旨,律师事务所必须坚定地走“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和国际化”的道路。
(1)规模化。截止2004年,我国共有律师所11593家,从业人员11万左右,这与一个拥有全世界1/5人口的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律师占中国总人口比例的万分之三,这一比例,美国为万分之三十三,英国为万分之十五,新加坡为万分之八点七,香港地区为万分之十点二。平均每所不过几个律师。我国较大的律师所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也未超过200人,尚无年收益超过一亿美元的律师事务所。而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有影响的国际律师事务所无一不是规模庞大,分工明细的。例如美国的贝克—麦肯锡律师事务所旗下律师超过3000,其分所遍及世界38个国家和地区,年收益可达10亿美元。中国律师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做大做强。律师行政管理机关和律师行业协会应该采取多种渠道有步骤地促进本地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上规模,上档次,创品牌。总之,做大做强是我国律师事务所服务现代化的要求。只有形成规模才能和国外的大型律师所竞争。在国际经济日益发达,交易规则日趋复杂的今天,无法想象一个家庭作坊式的律师事务所能胜任纷繁复杂的,技术性极强的法律服务工作。
(2)专业化。入世后,经济交往将呈全球化趋势,由此产生的各类经济摩擦不可避免地增多,国际贸易纠纷,国际运输纠纷,投资纠纷,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将在长时间呈现出专业律师供不应求的局面。同时,国际贸易量的增长和国内经济的持续繁荣使国内企业在生产、销售、投资、融资、合并和分离、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内部管理等诸方面都需要律师的协助和服务。国际商业交往的复杂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从量上、难度上、时间要求上都要求专业的法律服务,过去那种“万金油”式泛而不精的律师必将在竞争中被淘汰。律师和律师所在发展规划时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培养每个领域的法律专家,通过各个领域的专家律师的团体协作,保证服务质量,提高竞争力。
(3)品牌化。律师所要想在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赢得市场的认可和客户的信赖,就必须创建自己的品牌。从长远看,品牌需要高素质的律师队伍,高质量的服务,高效率的管理。律师所的竞争实质是人才的竞争,人才是实现品牌化的关键,律师所在选拔人才,培养人才,人才培训,人才管理上要进行合理投资和扶持。另外,有条件的律师所要实行标准化管理,积极参加ISO9000国际标准质量体系认证。从制度上确保律师所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以赢得市场的认可和客户的信赖,订选自己的品牌。目前,我国一些律师事务所已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通过了ISO9002、9003的质量认证。例如2002年12月26日,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4)国际化。WTO对于法律服务市场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服务市场准入门槛降低。根据我国政府入世时对于服务做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外国律师所在中国设办事处在入世后一年将取消数量限制,外国律师所办事处代表的水平准入承诺也有所降低。尽管目前代办处尚不能代理中国法律事务和解释中国法律,尚不许聘请中国律师,但这种限制不可能维持太久。目前,国外的知名律师所已纷纷在中国抢滩登陆,设立办事处目前已超过100家。中国律师和世界律师展开激烈竞争已不可避免。虽然我国律师所到境外设立分所的还寥寥无几,仅君合与段和段少数几家律师事务所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但是入世之后,中国律师业正在出现两极或多极分化。一些强所已经脱颖而出,在律师所的管理上,人员组成上,服务对象上,服务业务范围上,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上都在同国际接轨,这些所将在传统刑事民事诉讼法律服务的基础上,开展对新兴行业和高科技领域的法律服务,并将会将服务范围延伸到世界各地,在各地建立自己的分所。在条件成熟时中外律师事务所双方可以开展分工合作,形成互补,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让客户享受最大的益处和便利。
  一言以蔽之,法律全球化好似一把双刃剑,如果中国律师业抓住机遇,就能做到“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一跃成为中国市场对外开放的净受益者。如果错过时机,也可能是一失足成千古恨,沦为受冲击最大的行业。中国律师业,律师所和律师只有冷静观察世界法律服务市场的最新发展动态,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执业经验,沉着应对外资律师事务所的冲击和挑战,不断完善自己做强做大,实现法律服务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实现中国律师业在新世纪的光荣和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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